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據人口與產業狀況設置都市內的公共設施用,這些城市內的公共設施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市場、醫療衛生機構與公家機關等用地。而這些預
    計成為都市公共設施的土地,在尚未興建與使用前就會公布其範圍,並禁止使用以免妨礙土地徵收,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簡單說就是被政府劃設但尚未徵收與取得的土地,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再土地被徵收前對土地的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為彌補其使用受到限制,稅法上給予若干優惠,容積移轉即為其中一種彌補地主權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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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保留地用途與優點

    用途1.容積轉移

    容積移轉即為將發展受限制之土地(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古蹟)的容積移轉至同一都市計畫地區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物使用

    用途2.交換公有地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超過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民眾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換回可建築土地。

    用途3.臨時建築物

    可申請搭建臨時建築,但建築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1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3.5公尺

    優點:免稅

    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與贈與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地價稅:若在保留期間,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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