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額容積是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的方式,有條件地提高重大公共建設(如輕軌捷運)周邊地區的容積率,鼓勵大眾運輸場站周圍地區朝高密度土地使用發展,逐漸改變周邊居民對交通工具使用習慣以大眾運輸取代私人運具,並作為政府投入巨額經費興建公共建設的自籌財源籌措方式之一,為一種新的財務策略與提高財務自償性的手段。

    增額容積有條件地提高容積率,並視增加的容積為公共財,由地主支付價金挹注公共建設預算,以兼顧漲價歸公、提高政府收益並符合公平原則。

    增額容積規劃原則:

    1. 以大眾運輸場站為中心,半徑0至800公尺為增額容積實施範圍,賦予不同的增額容積,解決市區交通擁塞及環境污染等都市發展課題。
    2. 增額容積增量以土地原基準容積之30%為上限。
    3. 實施增額容積地區,排除容積移轉之適用。
    4. 以範圍內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為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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